新華社北(bei)京4月(yue)30日電(記者吳雨、任(ren)軍)記者30日從(cong)中國人(ren)民銀行(xing)獲悉,為強化供(gong)應(ying)鏈金融(rong)業(ye)務(wu)規(gui)范(fan),提升(sheng)金融(rong)服務(wu)實體經濟質(zhi)效,中國人(ren)民銀行(xing)等六(liu)部(bu)門聯合發(fa)文(wen)規(gui)范(fan)供(gong)應(ying)鏈金融(rong)業(ye)務(wu),引導供(gong)應(ying)鏈信息服務(wu)機構更好服務(wu)中小企業(ye)融(rong)資。
中國(guo)人(ren)民銀行(xing)有關(guan)負責人(ren)介(jie)紹(shao),近年來,部分供應(ying)鏈(lian)(lian)核心企業(ye)通過(guo)供應(ying)鏈(lian)(lian)信息(xi)服務系統(tong)開立應(ying)收賬款電子憑證,用于供應(ying)鏈(lian)(lian)上企業(ye)應(ying)收賬款確權(quan)、結轉和(he)融資,受到(dao)供應(ying)鏈(lian)(lian)企業(ye)歡(huan)迎,但(dan)也潛藏一些問題和(he)風險。
在(zai)此背景(jing)下,近日(ri)中(zhong)國人民銀(yin)行聯合(he)金融監管總(zong)局、最高(gao)人民法院(yuan)、國家發展改革委(wei)、商務(wu)(wu)(wu)部、市(shi)場監管總(zong)局印發《關于規范(fan)供應(ying)鏈金融業務(wu)(wu)(wu) 引導(dao)供應(ying)鏈信(xin)息(xi)服務(wu)(wu)(wu)機構更(geng)好服務(wu)(wu)(wu)中(zhong)小(xiao)企業融資有關事宜(yi)的通(tong)知》,自(zi)2025年6月15日(ri)起(qi)施(shi)行。
為切實(shi)保障(zhang)中小企業(ye)的(de)合(he)法權益,通知提出,促進降低產業(ye)鏈(lian)供應(ying)鏈(lian)整(zheng)體融資成本,鼓勵商業(ye)銀行發展多(duo)樣化(hua)的(de)供應(ying)鏈(lian)金融模式,規(gui)范(fan)各類主體對鏈(lian)上企業(ye)的(de)收費行為。
通知要(yao)求(qiu),供(gong)(gong)應(ying)(ying)鏈核心企(qi)業(ye)應(ying)(ying)及時(shi)支(zhi)付(fu)中小(xiao)(xiao)企(qi)業(ye)款(kuan)項(xiang),合理共擔供(gong)(gong)應(ying)(ying)鏈融資成(cheng)本(ben),不(bu)得利用優勢地(di)位(wei)拖欠(qian)中小(xiao)(xiao)企(qi)業(ye)賬(zhang)(zhang)款(kuan)或(huo)不(bu)當增(zeng)加中小(xiao)(xiao)企(qi)業(ye)應(ying)(ying)收(shou)賬(zhang)(zhang)款(kuan),不(bu)得要(yao)求(qiu)中小(xiao)(xiao)企(qi)業(ye)接受不(bu)合理的付(fu)款(kuan)期限,不(bu)得濫用非現金(jin)支(zhi)付(fu)方(fang)式變相延長付(fu)款(kuan)期限。同時(shi),明(ming)確應(ying)(ying)收(shou)賬(zhang)(zhang)款(kuan)電子憑證付(fu)款(kuan)期限原則(ze)上應(ying)(ying)在6個月以內,最(zui)長不(bu)超過(guo)1年。
通知要(yao)求商業銀行完善供應(ying)鏈金融風(feng)險管理(li),供應(ying)鏈信息服務機構應(ying)堅(jian)持本職定位,并加強行業自律和業務統計監測等。
此(ci)外,通知重點從行為監(jian)管(guan)、功能監(jian)管(guan)的角度,對(dui)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提(ti)出規范性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明確(que)供(gong)應鏈(lian)信息服務(wu)機構(gou)的(de)功能定(ding)位及在應收賬款電子憑(ping)證業務(wu)中的(de)權責義(yi)務(wu),圍繞其建立多層次的(de)監測管理體系,在防范(fan)金融風險的(de)基礎上充分發(fa)揮(hui)其服務(wu)供(gong)應鏈(lian)中小企業融資(zi)的(de)作用(yong)。
新華社北京(jing)4月30日電(記者(zhe)(zhe)任(ren)軍、吳(wu)雨)記者(zhe)(zhe)30日從中國人民銀(yin)行(xing)(xing)(xing)(xing)獲悉,為完善銀(yin)行(xing)(xing)(xing)(xing)卡清算(suan)機構監管(guan)機制(zhi),促(cu)進銀(yin)行(xing)(xing)(xing)(xing)卡清算(suan)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yin)行(xing)(xing)(xing)(xing)、金融監管(guan)總局近(jin)日聯(lian)合印發《》,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shi)行(xing)(xing)(xing)(xing)。
據(ju)悉,辦法(fa)完善(shan)了(le)銀(yin)行(xing)卡(ka)清算機構籌備、開業、變更等行(xing)政許可申請材料(liao)(liao)要求,簡化(hua)了(le)部分申請材料(liao)(liao)的證明文件。辦法(fa)與外商(shang)投(tou)資領域法(fa)規制度有效銜接(jie),堅持(chi)同類機構同等標準(zhun),進(jin)一步夯實銀(yin)行(xing)卡(ka)清算市場開放的制度保(bao)障。
此外,辦法還完善了銀行(xing)卡清算機構(gou)展業要求,強化(hua)業務經營、成員(yuan)管理(li)、內部控制、風險防范等監管要求。
中(zhong)國人(ren)民銀(yin)行(xing)有關(guan)負責(ze)人(ren)表示,下一步(bu),中(zhong)國人(ren)民銀(yin)行(xing)將會同金融監管(guan)總(zong)局,穩妥推進我國銀(yin)行(xing)卡(ka)(ka)清(qing)算(suan)機(ji)構的準入與監管(guan)工作,修訂完(wan)善(shan)銀(yin)行(xing)卡(ka)(ka)清(qing)算(suan)機(ji)構行(xing)政許可(ke)相關(guan)配套文(wen)件,完(wan)善(shan)業務(wu)規則與風(feng)險管(guan)理體系(xi),從而提升銀(yin)行(xing)卡(ka)(ka)清(qing)算(suan)服務(wu)水平,促進我國支付(fu)行(xing)業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強化供應鏈金融業務規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防范潛在金融風險,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金融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一些金融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和第三方公司等,通過搭建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為各類供應鏈金融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其中,部分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用于供應鏈上企業應收賬款確權、結轉和融資,受到供應鏈企業歡迎,在提升中小企業收款保障及融資可得性、促進供應鏈金融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潛藏一些問題和風險,如核心企業存在信用過度擴張風險、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缺乏必要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范等。
為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等要求,同時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有關政策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供應鏈金融發展內涵方向,規范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健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規范管理框架。
問:《通知》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障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為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合法權益,《通知》要求:
一是發展供應鏈金融應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為出發點,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為立足點,促進降低產業鏈供應鏈整體融資成本,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二是要求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合理共擔供應鏈融資成本,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
三是強化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要求相關主體不得強制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方以高于合理市場利率的水平獲取融資服務,提升應收賬款融資質效。同時鼓勵商業銀行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支持供應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基于訂單、存貨、倉單等動產和權利的質押融資業務。
四是規范各類主體對鏈上企業的收費行為,要求供應鏈核心企業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有關名義對鏈上企業收費或獲取不當費用返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合理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并將收費標準公示或與相關方進行協議約定。
問:《通知》規范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完善供應鏈金融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貸款、債券、票據、應付賬款等全口徑債務監測機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不當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
二是要求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堅持本職定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則,做好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保理融資或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
三是加強行業自律和業務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指導有關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即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開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規則,組織開展自律備案和風險監測,督促各業務參與主體合規審慎經營;指導上海票據交易所組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信息歸集,開展統計監測分析,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四是加強業務監管和政策協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對供應鏈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將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的政策協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強化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有關參與主體的政策指導。
問:如何理解《通知》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管理思路?
答:《通知》基于“管業務也管風險”的原則,重點從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的角度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提出規范性要求,旨在明確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及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中的權責義務,圍繞其建立多層次的監測管理體系,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服務供應鏈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具體包括:
一是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的基本行為提出要求,即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則,做好“四流合一”等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明確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回歸信息服務本源,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保理融資或貸款等金融業務,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確保一切金融業務均持牌經營。
二是基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職能定位對其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進行規范,包括:做好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貿易背景材料信息歸集;對憑證轉讓層級、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的拆分轉讓行為及時進行風險核查和提示報告;及時停止為存在到期未按約定支付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款項、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并將收費標準公示或與相關方進行協議約定;保障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準確、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相關信息;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等。
三是建立對(dui)供(gong)應(ying)(ying)鏈(lian)信(xin)息(xi)服(fu)(fu)務(wu)機(ji)構的自(zi)(zi)律管理(li)機(ji)制,中國人民銀行(xing)等(deng)部(bu)門將(jiang)指導(dao)中國互聯網(wang)金(jin)融協會對(dui)供(gong)應(ying)(ying)鏈(lian)信(xin)息(xi)服(fu)(fu)務(wu)機(ji)構強(qiang)化(hua)自(zi)(zi)律管理(li),組織開展自(zi)(zi)律備(bei)案和風險監測,強(qiang)化(hua)供(gong)應(ying)(ying)鏈(lian)信(xin)息(xi)服(fu)(fu)務(wu)安全性、合規性評估。后續,將(jiang)引導(dao)各供(gong)應(ying)(ying)鏈(lian)信(xin)息(xi)服(fu)(fu)務(wu)機(ji)構在過渡期內(nei)積(ji)極申(shen)請自(zi)(zi)律備(bei)案,對(dui)于備(bei)案評估過程(cheng)中發現(xian)風險問(wen)題且無法完(wan)成整改的機(ji)構,商業銀行(xing)等(deng)應(ying)(ying)當按照《通知》要求限制或拒(ju)絕合作(zuo)。